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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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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
产品名称:桐乡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
产品型号:CNAS
品牌:世通计量校准检测
产品数量:
产品单价: 面议
日期:2020-12-15
桐乡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的详细资料

桐乡市仪器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校准与的主要区别;1、校准不具有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行为;2、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3、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4、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当需要时,可确;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5、校准结果通常是发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计量法的约束;要求:对计量器具的校准要有地方计量行政单;证书是


校准与的主要区别

1、校准不具有法制性,是企业自愿溯源行为。具有法制性,是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2、校准主要用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的评定。

3、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可作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的依据必须是规程。

4、校准不判断测量器具合格与否,但当需要时,可确定测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要对所检的测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5、校准结果通常是发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结果合格的发证书,不合格的发不合格通知书。

计量法的约束

要求:对计量器具的校准要有地方计量行政单位的授权。才能开展相应的计量器具的校准资格。否则就是违法。校准结果不能被认可。

证书是按照该量具的标准要求标定后的合格报告,通知书则是按标准要求时出现了不合格项后,出具的一个标定结果证书; 校准证书是按标准要求对计量器具的一两个使用项进行的针对性标定,并且合格后出具的标定证书。这样的器具,原则上不能使用未标定部分的功能. 对专用量规(仅仅是自制工装),如果你们单位有高于该量规精度的计量器具,是可以自己进行标定的。但是标定人员要有相应的上岗证.

用于标定量具的标准器的精度(如1微米)必须是被标定计量器具精度(如3微米)的三倍以上才可以。同等精度的量规不可以如此去校准。

需要有授权的考试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校准没要求要授权的考试资格证书,企业可根据需要发给校准人员上岗证即可开展校准;

外校也只是作校准不作。校准只会给出误差值,而就会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一般来说属于独有的计量方法,校准是通用的!

校准和的主要区别

目的: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评定。属量值统一,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对象:

校准——除强制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强制: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七类共59种。

依据: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由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规程。

性质: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周期: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周期实施。

方式: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只能在规定的部门或经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内容: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对计量特性进行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结论: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依据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合格证书。

法律效力:

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的法律依据。

与校准的主要区别

在认证审核过程中,一些审核员经常向受审核方提出偏离标准的要求。其中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能将校准和的概念加以区分。例如,根据实际需要及我国法制计量管理的规定,组织的测量装置通过校准就可以满足要求,而审核员却开出了“没有”的不合格报告,强制要求组织按实施控制,并强制要求组织到专业的计量部门进行,给组织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标准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1.校准结果可用以评定计量仪器、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差,或给任何标尺上的标记赋值;2 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3 可将校准结果记录在有时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4 有时核准结果表示为修正值、校准因子或校准曲线。

ISO/IEC指南25—199O 《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将“”定义为: “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据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注:1.为了与计量仪器的管理相衔接,的目的是校验计量仪器的示值与相对应的已知量值之间的偏差,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仪器管理的标准、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大允许误差。2 根据的结果对计量仪器作出继续使用、进行调查、修理、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决定。任何情况下,当完成时,应在计量仪器的专门记录上记载的情况。’

计量组织对给出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证书。”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校准和有本质区别。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现就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做如下讨论。

一、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例如,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O.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O.2mm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减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 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评定。这种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二、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未按规定申请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这就是:

1.计量基准(包括[计量]基准和[计量]基准)

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

[计量]基准:“经协议承认,在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计量]基准:“经决定承认,在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2.[计量]标准

ISO 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准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动 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59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这就是要求列

人59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的范围。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医制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D 制,即为校准的范围。

三、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要求进行。

四、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的主要依据是《计量规程》,这是计量设备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期、计量特性、项目、条件、方法及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规程可以分为计量规程、部门计量规程和地方计量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五、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

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为好。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通过以上规定,确保量值准确。

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六、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的周期必须按《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七、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评定,要求更、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条件、项目和方法,周期及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

八、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则必须依据《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的结果是给出《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的依据O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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