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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的详细资料 | ||||||||||||||
广州番禺计量检测校准校验校正机构只有在其建立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审批或授权后才能开展计量标准范围内项目。计量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它是统一量值,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计量保证的重要条件,是对计量实行监督的一种手段。它是计量学的一个重要的实际应用,也是计量部门一项基本的任务。 一、计量的术语 (一)计量的定义 [计量器具的]—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证书。 是由计量人员利用测量标准,按照的计量规程要求,包括外观检查在内,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和修理后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的具体检验活动,以确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供使用,计量必须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及封印等,以判断其是否合格。计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象:计量器具(包括测量标准、测量设备和参考物质、测量系统等); (2)目的: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的要求; (3)依据:按程序审批发布的计量规程; (4)结果:必须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合格出具“证书”、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5)性质:计量具有法制性,是实施对测量业务的一种监督。 (6)主体:计量人员。 计量按管理性质分为:强制、非强制。按管理环节分为:出厂、进口、验收、周期、修后、仲裁等。按次序分为:次、随后。按数量又可分为:全量、抽样。 与[计量器具的]类似的计量术语有:校准、测试、计量确认等,必须正确它们涵义并加以区分。 1、校准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校准还可确定其它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校准结果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从该定义中可看出,校准与一样,均属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实现量值溯源性,但二者有区别: (1)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的评定;而校准主要是确定其量值。 (2)要对该计量器具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具有法制性;而校准并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无法制性。 (3)应发证书、加盖印记或不合格通知书,作为计量器具进行的依据;而校准是发给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只是一种无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2、测试 测试——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一般认为,计量器具示值的或校准,有规范性的技术文件可依,可以通称为测量或计量,而除此以外的测量,尤其是对不属于计量器具的设备、零部件、元器件的参数或特性值的确定,其办法具有试验性质,一般就称为测试。 3、计量确认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校准或、各种必要的调整或修理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预期使用要求包括:量值、分辨率、大允许误差等。 近些年来标准化组织在ISO10012对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中,提出了“计量确认”的新概念,它与、校准含义接近。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计量确认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或“校准”,它除了校准含意外,还增加调整或修理、封印和标签等。 二、计量的分类 计量是一项法制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根据的必要程序和我国对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分为强制和非强制。 1、强制 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计量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其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关系、定点送检;周期由执行强制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规程来确定。 计量法对强制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和违反,当事人和单位没有任何选择和考虑的余地。 2、非强制 指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机构,依法进行的一种。 强制与非强制均属于法制,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还可依照其目的和性质不同分为次、后续、使用中检验、周期及仲裁。 1、次 对未曾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多数计量器具次后还应进行后续。然而某些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我国规定,只作次强制,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结算用的生活用水表、煤气表和电能表也只作次强制,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2、后续 计量器具次后的任何一种:(1)强制性周期;(2)修理后;(3)周期有效期内进行的,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请求,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封印失效而进行的。 3、使用中检验 在计量器具控制中常用“使用中检验”来进行该项工作。一般由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检验后,应在计量器具上做适当的标识,表明其状态。当计量器具的工作条件保证不使计量性能受损,对其不进行全部检查的一种后续,它构成一种“简化”。 4、周期 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 5、仲裁 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测试活动。 三、计量法制管理 (一)计量器具依法管理 我国计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对待”。这一原则体现在计量管理上,就是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根据各种计量器具的不同用途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加以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法制管理形式,即“强制”和“非强制”。 1、强制 强制的特点主要有: (1)强制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实行。任何使用强制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不按照规定申请或者经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以行政处罚。 (2)强制的执行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被单位可以是计量机构,也可以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计量机构; (3)强制的周期,由执行机构根据计量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对强制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周期。 2、非强制 非强制是由使用单位对强制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 3、非强制与强制的主要区别 非强制与强制的主要区别在于: (1)强制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而非强制则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制的执行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而非强制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的,可以决定委托包括计量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机构; (3)强制的周期由执行机构规定;而非强制的周期则在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强制与非强制计量器具的范围 1、强制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一款、《中华人发共和国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我国实行强制的计量器具的范围是: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4个方面,并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计55项111种。 (4)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5)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明文公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如:计费器、棉花水份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等。 贸易结算方面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外贸易活动中或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直接用于经济结算、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安全防护方面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护人民的健康与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在改善工作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等方面直接用于防护监测,并列入《目录》计量器具;医疗卫生方面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以及药剂配方等方面使用,并且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环境监测方面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和自然环境,在环境质量因素的分析测定中使用,并且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 关于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范围,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有些计量器具虽然列入了《目录》,但不用于上述4个方面,因而不属于强制的范围。例如,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出租汽车一般都装有里程计价器,同时还装有汽车里程表,二者都列入了《目录》,但前者用于计价收费,属于“贸易结算”,因此是强制的计量器具;而后者不用于计价收费,与“贸易结算”无关,所以不属强制的范围。又例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各车间、科室和居民家庭中使用的电能表,分别用于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和居民家庭之间分摊电费,而不是直接用于同供电部门结算电费,因此也不属于强制范围。 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布的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是从的实际出发并考虑社会的发展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视其使用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实施计划,积创造条件,逐步地对其实行管理。 2、非强制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1987年7月10日,原计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是根据计量法和调整范围制定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范围。其中所列各种计量标准和工作计时器具,包括专用计量器具,除了强制的以外,其他的均为非强制的计量器具。换句话说,就是凡是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从用途方面考虑,只要不是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虽列入“强制目录”的,但属于非强制的范围。 (三)强制的实施 强制的实施可分为监督管理和执行两个方面,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分级负责;任务,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层次覆盖的办法,分别由各级计量机构和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承担。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落实机构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既要充分发挥各级计量机构的技术主体作用,保证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调动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性,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充分利用各方面现有的计量技术条件,创造就地就近的条件,方便生产和使用。 使用强制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可按以下规定申请: 1、强制的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管辖关系,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机构负责。对所属或授权的机构不能的计量标准,由接受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 2、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 先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然后向其的机构申请;当地不能的,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机构申请。 为了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分工,组织落实每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执行机构,并将这些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开展的项目、区域范围等向社会公布。使用强制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在申请时,要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以及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等情况。承担强制任务的机构,要对由本单位执行强制的计量器具建立管理档案,纳入周期计划,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送检或到现场,并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 3、强制的授权 对于使用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凡是具备了自行条件的,也可以主动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授权后,自行执行强制任务。 (四)非强制管理的基本要求 非强制的计量器具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这一部分计量器具的管理,做好定期(周期)工作,确保其量值溯源准确可靠,是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计量法制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此,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明确本单位负责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2)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台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章制度; (3)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设施和人员; (4)根据计量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好每种计量器具的周期; (5)对由本单位自行的计量器具,要制定周期计划,按时进行;对本单位不能的计量器具,要落实送检单位,按时送检或申请来现场,杜任何未经、经不合格的或者超过周期的计量器具流入工作岗位。 除了以上工作以外,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帮助、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计量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强制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同时对不按计量法规定自行定期或者送其他机构,以及以不合格或者超过周期继续使用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计量规程 计量规程属于计量技术法规。它是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计量人员执行计量的重要技术检测依据,是计量器具时必须遵守的文件,所以,《中华人民共国计量法》中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计量必须执行计量规程······。” 计量规程——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范围内施行,作为确定计量器具地位的技术文件。其内容包括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即:适用范围、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项目、条件、方法、周期以及结果的处理和附录等。 计量规程的主要作用在于统一方法,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一致。它是协调生产需要、计量基准(标准)的建立和计量系统三者之间关系的纽带。这是计量规程独具的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计量规程是具体体现计量定义的具体保证,不仅具有法制性,而且具有科学性。因此,在1998年修订了我国计量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1998《计量规程编写规则》,作为统一编写计量规程的通则。 部门、地方规程是在无规程时,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本部门、本地区施行,作为依据的技术文件。部门、地方计量规程如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可以推荐在范围内使用。当计量规程正式发布后,相应的部门和地方规程应当即行废止。 五、计量人员 计量人员作为计量的主体,在计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对计量人员纳入正常管理,1987年7月10日由计量发布了《计量人员管理办法》,作为我国从事计量的人员的管理依据。 1、定义 计量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证件,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 2、条件及要求 计量人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项目的操作技能。 计量人员除了要求工作认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一般要求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 先,要求人员熟悉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计量法及其有关的法规,如计量标准管理办法、人员的管理办法等,还必须熟练地掌握自己所项目的系统、规程等。同时必须在自己的工作中按这些法律法规办事。 3、职责 计量人员应该为实施,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计量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工作; (3)保证计量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4)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4、计量人员出具数据的法律地位 根据《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计量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计量人员出具的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5、权力与义务 《计量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量人员依法执行计量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办法阻碍计量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计量人员有权拒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其中也包括使用未检或超期的计量标准器具。 6、法律责任 计量人员出具的证书、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其责任是重大的。如果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数据; (2)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3)违反计量规程进行计量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的; (5)未取得计量证件执行的。 7、计量人员考核 计量人员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计量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质技监办函[1998]127号“关于对无主管单位有关计量考核问题的答复”。 计量机构的计量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了计量证件,方可从事计量。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测试任务的计量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无主管单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 六、计量标准管理 要严格执行建立计量标准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计量规程的规定选取计量标准主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一般选取计量标准器具设备的综合误差(测量不确定度)为被检(测)计量器具允许误差的1/10—1/3。 计量标准主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要经有关计量机构或授权机构检测合格,即不得超期使用或不送检,使用过程,有条件必须做好“运行检查”,以确保量值准确可靠一致。计量标准主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经或自检合格,分别贴上彩色标志。 1、合格证(绿色)凡计量合格者。 2、准用证(黄色) (1)不必的设备,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2)设备无法,经比对或适用者; (3)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计量或校准合格者(即限范围使用); (4)测试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5)降级使用者。 3、停用证(红色) (1)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2)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不合格; (3)检测仪器、设备超过周期者; (4)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七、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对检测结果提供客观依据的文件,作为过程及结果的原始凭证,也是编制证书或报告并在必要时再现的重要依据。因此,计量人员要在过程中如实地记录时所测量的实际数据。 1、原始记录的信息 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 (1)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量程、生产厂家、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等; (2)使用的技术依据; (3)使用的计量检测器具; (4)时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气压等); (5)检测地点; (6)采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 (7)检测时依据技术指标要求(适合时); (8)原始观察数据及计算过程; (9)结果判定(是否合格); (10)日期; (11)人员、检验人员签名; (12)连接线路图(如电学、无线电)(必要时)。 2、原始记录填写的要求 原始记录填写应做到: (1)原始记录格式统一印制(印制格式参照规程要求;规程没有规定的,由人员设计); (2)原始记录内容应如实记载,记录完整,数据无误,字迹清楚,严禁追记,不得用铅笔填写。填写内容不允许随意涂改或删除;若确需要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并在原作废处盖上更改人印章; (3)原始记录应由持证件的人员和核验人员分别签名,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数据,如果对数据有怀疑,必须进行复检。 3、原始记录的数据处理 应按照规程和有关标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正确处理。 4、原始记录的存档与保管期限 原始记录由人员按一定数量或一定时间,汇集分别装订后,分类管理,由计量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计量原始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个周期,即符合《计量标准证书》中有效期内要求,以便用户查询及计量标准复查过程提供必要的原始记录。 八、计量印、证 计量印、证按《计量印、证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计量发布)中有关规定执行。计量器具经机构后出具的印、证,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技术判断和结论,是计量器具能否出厂、销售、投入使用的凭证。 1、计量印、证的种类 计量印、证包括: (1)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 (2)不合格通知书:证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文件。 (3)印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合格而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例如,在计量器具上加盖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或粘贴合格标签。 (4)合格证。 (5)注销印。 2、证书的信息 证书应包括足够信息,如: (1)名称; (2)检测单位; (3)被检单位(或用户); (4)受检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准确度); (5)检测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气压、电压、电流等); (6)检测结果(或检测数据与结果); (7)日期、签发日期、有效日期; (8)及使用注意事项的说明。 3、证书的要求 证书必须符合计量规程和《计量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计量器具的结论不同,使用的印、证也不同。 (1)计量器具经合格的,由单位按照计量规程的规定出具《证书》、《合格证》或加盖合格印。 (2)计量器具经周期不合格的,由单位出具《不合格通知书》(原“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合格印、证。 《证书》或《不合格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4、印、证的管理和作用 计量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印证,是一种具有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在调解、审理、仲裁计量纠纷时,可作为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印证有:校准证书/报告、检测证书/报告、测试证书/报告。 九、计量周期的确定和调整 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必须按计量系统表和计量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 在计量器具规程中,一般对需要进行周期的计量器具都规定了周期(该周期为长周期)。用户可根据: (1)计量器具的性能,特别是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水平; (2)使用环境条件的影响程度; (3)使用的频繁程度; (4)使用单位的维护保养能力; (5)配备位置的重要性; (6)影响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长期稳定度等因素,依据计量器具历次周检的合格情况,考虑是否缩短周期。周期的调整一般为原周期的1/3—2/3。 对于不需进行周期的计量器具,如体温计、钢直尺等可以在使用前进行一次性。 经不合格(含超期未检)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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